电工电子实验示范教学中心
 首页  中心概况  分室介绍  规章制度  教学案例  自编教材  教学课件  成果展示  申请和汇报  实验预约 
站内搜索:
中心动态

 中心动态 

中心动态
您的位置: 首页>>中心动态>>正文
实验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重要物质保证。应经常对师生进行爱护仪器设备的教育,树立爱护公共财物的美德。

第二条 实验室对新购进的设备在到货三天之内要进行数量和质量(包括附件及资料)的检验,如遇不合格者,要立即报告设备管理部门,联系换、退、赔等工作。

第三条 设备管理要经常保持“账、物”相符,定室存放、定人保管、定期检查、摆放有序、整齐清洁。

第四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即时进行维修。若需送校外修理的需在设备处办理手续,落实维修费用。

第五条 实验前后均应检查所用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工作结束应整理摆放好所用仪器设备,保持环境整洁。

第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仪器设备性能,熟练掌握基本操作技能,具有一定的维修保养知识。学生初次进行实验操作,教师应给予必要的指导,讲清仪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加强基本操作训练。

第七条 实验室的主要仪器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和使用方法,并认真执行。对不遵守操作规程者,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

第八条 凡借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五章执行。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应慎重,由实验中心(室)主任组织检查,由保管人填写报废单,写清报废理由,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设备处,按学校制订的管理办法统一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由实验中心(室)主任安排落实本中心(室)仪器设备管理人等,设备的管理人对所管理的实验中心(室)仪器设备负责。

商丘师院物理与信息工程系

2000年9月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物理与电气信息学院  地址:商丘市文化中路298号 联系电话:0370-2592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