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字[2006] 128号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做好仪器设备报废处置工作,现对仪器设备(以下统称设备)的报废程序及处理办法做如下规定:
第一章 报废设备范围
第一条 质量降低,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技术落后,耗能过高,效率太低,已被淘汰。
第二条 超过使用年限,主要部件陈旧损坏,精度不能满足最低需求,无法再利用:设备老化,线路经常出现故障,且无修复价值。
第三条 因事故或其它原因使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设备修复费用超出原值折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五或接近新购同类设备价值。
第二章 报废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各单位报废仪器设备时,必须首先填写《商丘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申报表》(以下简称鉴定表),由实验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及维修人员组成三人以上技术小组对仪器设备状况进行鉴定,写出鉴定意见,说明报废理由,并逐一签名,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
第五条 填写“鉴定表”时,必须逐项详细填写,报废理由应符合本办法第一章规定,并详细说明设备的现状,如精度、技术性能指标、损坏程度、有无修复价值等,不能笼统填写“质量太差,不能用”等不确切的语句。
第六条 报废审批权限:原价值在800元以下的设备,由使用单位鉴定,使用单位报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认可;原价值在800元(含800元)至10000元的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和学校相关单位组织鉴定;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设备由学校和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鉴定,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七条 经鉴定后不符合报废条件,使用单位又长期不使用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填写《商丘师范学院闲置仪器设备清单》上报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等候调拨处理。
第八条 设备未经正式报废前,各单位不得擅自拆卸、挪用设备的零部件。正式批准并办理销账手续后,由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统一收回处理。
第九条 丢失设备不属于报废设备的范畴,但要及时、详细上报丢失原因,明确责任,然后按报废设备的审批程序逐级上报。
第三章 设备的回收与处置
第十条 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组织设备维修组的有关技术人员,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等级鉴定,其等级如下:
一级报废仪器设备:因多余或过时而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该类仪器设备统一回收周转库,以校内调剂或拍卖处理为主。
二级报废仪器设备:虽报废,但可以完全维修好,并且还有再用价值的,该类仪器设备统一回收周转库,待修好后,统一进行校内调剂处理。
三级报废仪器设备:无法利用的,或部分有利用价值的,可将有用部分拆除后,统一收回废品库。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按报废等级分类回收入库,并登记入账,做到“鉴定表”与实物相符,否则,要追究库房保管员的责任,并按《商丘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事故处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经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清点鉴定后,统一交回,按上级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各单位必须按“鉴定表”所填如实交回,并保证仪器设备的完整性,否则不予核销账目;使用单位如需拆除其中某些配件,须经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同意。
第十四条 所有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须经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审批,并集中统一办理有关仪器设备处置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处置仪器设备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六条 在报废处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纪律,严禁弄虚作假,粗枝大叶。对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造成事故而导致报废的设备,应写出事故报告,经处理后方可批准报废。对于因购置劣质设备而导致报废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设备报废工作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实事求是,严肃谨慎地进行,决不能随意扩大报废范围,各单位应通过报废工作,分析查明造成报废的原因,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商丘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申报表.doc
附件:2 商丘师范学院闲置仪器设备清单.doc
200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