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应按设备的原值或残值进行赔偿。
1.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设备造成了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的;
2.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盗措施,造成设备损坏和丢失的;
3.使用人员、实验人员和保管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后果严重的;
4.不听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造成损坏的;
5.实验教师工作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造成设备损坏的;
6.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严重损坏的。
二、下列情况可按损坏的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设备功能的(按残值的10%赔偿);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少损坏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残值的20%赔偿);
3.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坏的(按残值的40%赔偿)。
商丘师范学院物理与信息工程系
200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