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全面落实素质教育的要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学分制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我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同时缴纳学费等各种费用。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到校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由所在院系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申请入学,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随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时间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并按期缴清学费等款项。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需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对不按期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超过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或不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证遗失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开具证明,到学校学生处补办学生证后再行注册。
第二章 请假与考勤
第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延长请假时间,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学生请假需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学校医院证明,因公请假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学生请假一般须由本人办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六条 学生请病、事假一天,由辅导员批准;请假在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所在院系批准;请假超过一周者,由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学校学生处批准。学生请假手续均由院系办公室存查。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或从事其他集体活动,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须请假者,由带队教师或有关负责人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以及社会调查、劳动、军事训练、形势政策教育、学校集体活动等,都要进行考勤。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可采取点名、抽查等方式)。课堂教学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劳动等,请假每天按8学时计算。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累计5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八条 学生一个学期请假一月以上或累计请假达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以上者,应令其休学,随下一年级重修。
某一门课程缺课(包括请假)时数达该课程总学时的四分之一者,一般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九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按旷课论,依照《商丘师范学院学生处分管理实施办法》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所修课程(包括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都必须按要求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档。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考查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实行学分绩点制以确定学生在学习质量上的差异,区别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
第十二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以期末考核成绩为准。也可以在期末考核成绩的基础上参考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各教学单位一般可按平时成绩30%、期末成绩70%的范围确定。实验课程也可以由各教学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确定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所占的比例。
第十三条 因患有疾病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医院证明,所在院系签注意见,公共体育教学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修读体育保健课,并根据出勤及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大学体育课程按合格记载成绩和绩点。
第十四条 对于选修课,凡未参加选课或选课未选中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不记成绩和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或旷考,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依照《商丘师范学院学生处分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对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其违纪、作弊或旷考的课程,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签注意见,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必修课、限选课考试不及格但未达到退学、留级规定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但任选课、公选课不及格者,不再补考。
学生期末考核不及格应当补考的课程,除最后一个学期外,应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补考合格,其成绩按60分计入补考成绩栏内。未按要求参加补考或者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该门课程应当重修。
学生最后一个学期(毕业学期)考核不及格可以补考的课程,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只限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第四章 免修、补修、免听、重修与缓考
第十七条 专升本学生在专科阶段、校内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已经修读并经考核合格的公修课程,以及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在原学校已经修读并经考核合格的同类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学生应在选课后,对于所选课程中符合免修规定的,允许在规定时段内向所在院系申请免修,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其课程成绩经所在院系报教务处审核确认后承认其所取得的学分。
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对部分专业课申请免修的,参照《商丘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实验实践类课程及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八条 专升本、校内转专业以及从外校转入的学生,按照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凡应已修读而未修读的必修课及限选课应当补修。
第十九条 学生课程选定后,可以免听部分课程,每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免听手续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由本人提出申请,任课教师考核同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已办理免听手续的学生,免听课程可全部或部分免听,但必须参加期末考核、阶段考核及实践环节的教学,并按时完成规定的作业。
公共必修课、教育必修课与技能类课程、实验实践类课程等不得申请免听。
第二十条 必修课、限选课考试不及格,未按要求参加补考或者经补考仍不及格者,该门课程应当重修,但按规定应当退学者除外。
第二十一条 任选课不及格可重修也可另选,重修和另选课程的考试成绩以实际得分记载。学生的某门课程考试及格并取得学分,但对所得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成绩以最高分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最后一学期有课程不及格,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的,除按规定应当退学者外,可以通过延长修业年限重修。
第二十三条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缓考须有学校医院证明),经所在院系批准后,教务处可为其安排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应重修。一般不准因事缓考。
第二十四条 凡重修的课程按学校有关规定收费。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1、经医院诊断停课治疗或疗养的时间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者;
2、在一个学期内因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该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须填写“学生申请休学登记表”,并持有关证明,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和离校手续。
2、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需要注册,不享受在校注册生的权利和待遇。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但累计在校时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的体检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一般应在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由学校下发复学通知,学生持复学通知报到注册。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须提交证明材料),无法继续在本专业或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校继续学习者;
3、学校因专业停招,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转学无法学习者;
4、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本校学习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要求在校内转专业,须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同意转出的意见,拟转入院系进行考核同意并签署同意转入的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主管院长批准;
2、申请转入省内其他高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主管院长同意后,由学校院长审批。在征得转入学校同意后,由教务处负责通过网上提交转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批。经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3、申请转入省外高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主管院长同意后,报学校院长审批。在征得河南省教育厅、转入高校及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4、由省内其他高校或省外高校申请转入我校的,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主管院长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5、学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必须在校学习满一个学期方可提出转学申请,学校不办理校内或校外借读手续。
6、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和学校的统一安排的时间办理有关手续。转专业手续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期末办理;转学受理时间安排在每年的6月15日至30日和12月15日至30日。
7、因身体原因转学的,要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
8、申请从我院转出的学生,必须按原录取批次规定的收费标准交清两年学费,否则,不予批准。
9、所有转专业、转学材料的报送及办理统一由学校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代办。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跨科类转专业的;
2、提前批录取的;
3、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和录取为五年制专科的;
4、录取时被确定为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5、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的;
6、跨学历层次的;
7、毕业年级的;
8、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非师范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也不得转入师范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新生未到校报到入学注册或者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
4、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和录取为五年制专科的;
5、录取时确定为预科生、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6、提前批录取的;
7、毕业年级的;
8、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退学与留级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退学:
1、一学年内,考试课程(包括缓考课程)不及格门数达到全年应当参加考试课程门数的四分之三及其以上的;
2、无论何种原因,六年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过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主管院长签字。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由学生所在院系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退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原藉。
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自愿申请留级学习。仅因学业成绩而应当退学的学生,允许申请留级学习。
申请留级的学生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字同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主管院长批准。
因学业成绩应当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没有办理留级手续者,执行退学决定。留级后在一学年内考试不及格课程门数仍达到该学年应参加考试课程门数的四分之三的,执行退学决定。
留级的学生应按照本专业学费标准向学校缴纳一学年学费。
第八章 奖励、处分与申诉
第三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奖励规定可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评定不同等级的奖学金;对思想品质、学业成绩、体育锻炼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单项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生出现无故旷课、作弊等违纪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商丘师范学院学生处分管理实施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十九条 对学校的所作的退学决定和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商丘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章 离校与出国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转学、毕业时须办理离校手续,并将学生证、校徽、借书证等分别交回有关部门注销。
第四十一条 在籍学生要求出国学习,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主管院长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己被获准出国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
自费出国学习者若要求保留本校学籍,可准予为其保留学籍一年。超过一年而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其学籍即被取消。
学校可为在校学满一学年及其以上且通过课程考试的出国学习申请者出具学习证明或成绩单。
第十章 肄业、结业、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取得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25%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或者延长修业年限。
1、经毕业前补考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者最后一个学期有考核不及格课程的;
2、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实习经考核成绩不及格的。
按结业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德、智、体合格,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达到规定学分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合格的,予以换发毕业证书,凡修业年限己满六年仍不能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实习不及格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工作后满一年后,可以凭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及综合考核结果,向我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的学生可以随下一年级学生补作,经评审、答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国家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商丘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章 学制
第四十六条 本科标准学制4年,实行弹性学制。
第四十七条 学生提前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毕业学分,达到毕业条件的,须在每年3月底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经学校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不得少于3年。提前毕业的学生可提前就业或继续修读副(辅)修专业本科课程。
第四十八条 学生按照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1)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需继续修读第二学士学位或副(辅)修专业本科课程且已获得50%以上(含)副(辅)修学分的;
(2)经补考仍未获得毕业所需最低学分的。
学生申请延长修业年限,须在每年3月底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学生延长修业年限,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2005级开始实施学分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专科学生、成人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商丘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商丘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实施以前的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