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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教学管理的重点。严格、科学地组织考试,准确地评价学生学业成绩,是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建树优良教风和学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进一步加强对考试工作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依据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考试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 学校的考试工作在学校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各院系具体组织实施。

1、教务处负责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的管理规定,统筹安排全校考试工作计划和试卷印制,审核协调各院系的考试安排,对考前动员、命题和审题、考场管理、考试纪律、评卷、补考、成绩记载等环节进行督促和检查;汇总全校考试结果,评价考试质量;提出对在考试中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处理因学习成绩造成的学籍变动等工作。

2、加强考试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健全监督机制。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风考纪督察组,由校主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监察处、学生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对各院系考试工作的安排、组织、管理,考风考纪等考试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校领导巡考分管院系、各院系领导巡考分管考场、校级巡视组巡考、学校督导员巡考和各院系巡视组巡考一体化的考试巡视制度。

3、各院系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院系主要领导任组长。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包括:安排考核课程,组建审题小组,负责考场管理,试卷的评定、装订和保管;审查学生的成绩记载,组织专业课程补考;上报考试中违纪、作弊学生材料等工作;考试工作结束后撰写考试工作总结,并交教务处备案。

4、加强考风考纪教育,组织做好考前的宣传动员和思想教育工作。考前要召开教师会议和学生会议,通过不同方式对教师和学生进行监考纪律、考风考纪和诚信教育,坚决杜绝考试作弊行为。各院系应发挥学生党团组织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考核时间、内容与考核方法

第四条 根据教学计划规定,每学期结束前一周为考试时间。课程考查一般在此之前结束,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终结性考核在课程结束时一并考核结束。期中考试、考查 和平时测验由各院系安排。教考分离课程的考试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具体要求见《商丘师范学院关于改革考试管理实行教考分离的意见(试行)》(附件1)。

第五条 每学期期末考核的课程和日期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核日期不可随意提前或推迟,若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推迟的,需由院系提出意见并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等)的考核。

第七条 考核按课程性质、特点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科目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考试科目一般是公共必修课和本专业开设的主干课程。

第八条 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学生人数及设备条件,采取笔试(开卷、闭卷)、口试、论文、比赛、调查报告、技能鉴定、表演及实验操作,或相互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 课程考试时间。闭卷考试一般为110分钟;开卷考试一般不超过150分钟;口试,技能操作,表演比赛等一般采取抽题的方式,准备和回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宜。

第十条 各课程要重视发挥考核对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的引导。为促进考核方式的改革,注重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学校提倡考核形式多样化,鼓励教师进行考核方法改革。教师提出的考核改革方案,需征得教研室主任、院系领导的同意。

第十一条 凡采取闭卷以外方式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方案,由教研室于考前四周向所在院系申报,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试卷命题与试题(卷)库建设

第十二条 试卷的制定和命题要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原则如下:

1、以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本课程教学计划为依据。命题的内容包括一学期教学的全部内容和与本课程有关的理论知识、技能和科研成果,并要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对于那些指定阅读的书目中相关的考试内容以教材为主。

2、遵循“广覆盖、大题量、多类型、有梯度”的原则进行命题。

广覆盖。试题覆盖面要宽,应涉及该学期教学的内容,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的创造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还要考核学生对本课程相关的知识技能最新成果的掌握情况及创造能力。大题量。题量要适当增大,但要使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完。多类型。每套试卷试题类型一般以5-8种为宜,不应出现试题类型单一现象。有梯度。命题要难易适度,原则上基本题约占60%,综合试题约占30%-35%,难度较大的试题约占5%-10%,既不能出偏题怪题,也不能局限书本范围,要能真实地检验出教与学的质量,使学生成绩形成合理梯度:90分(含90分)以上的学生约占10%,80—90分(含80分,不含90分)的学生占约20%,70—80分(含70分,不含80分)的占约40%,60—70分(不含60分,不含70分)的占约25%,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约占5%。

第十三条 各院系由教研室组织教师拟定两套难度相当的试卷(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并注明得分点;同时填写《命题双向细目表》),两套试卷的考题重复率不得超过20%。试卷经教研室主任、院系领导审核签字后,于考前规定时间交教务处复核。考前由教务处随机选取一套用于考试,另一套封存备用。

第十四条 凡属学时相同、教学基本要求相同、教材相同的公共课、基础课和部分专业基础课,应统一试卷,统一考核时间,试卷评阅由相关教师集体流水作业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加强课程试题库、试卷库的建设和完善。已建立试题(卷)库的课程,应使用试题(卷)库命题,试题由课程所在院系和教务处选定。尚未建立试题(卷)库的课程,有关院系应有计划收集,整理历年的命题,逐步建立试题(卷)库。试题(卷)库建立的程序是:

1、试题(卷)库建设由院系领导统一领导实施,每门课程的试题(卷)库由包括授课教师在内的两名以上专家制作,或引进校外试卷,教研室负责组织认证。经院系审题组审定验收后由各院系统一封存保管。

2、试题的拟订按本章第十二条执行。每门课程在组建试卷库时应至少12份等值试卷,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并注明得分点。

3、各份试卷的内容应尽量避免重复。如有重复,则要求改变试题形式及提出问题的方式。重复题量不得超过总题量的20%。

4、如因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内容等发生变化,有关课程的试题库、试卷库应及时进行修正。要求在每学期的第十周前由院系组织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试卷格式必须规范,要求把试题打印在8开标准纸上。

第十七条 实行试卷命题审题制度,确保试题、试卷的客观性、全面性、规范性。

1、每学期考试命题结束时,各教学单位成立审题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教学领导、教研室主任和2-3名骨干教师为组员。

2、审题小组的责任为:对本教学单位开设的课程拟出的试题(包括试题题目的数量、质量、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得分点、试卷格式等)进行全面审查。审核小组对命题不合格的课程试卷有权退回修改或重拟,直至合格。试题审查合格后,有关人员须在《试卷审查表》上签字。

第五章 考前复习与考核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前,应主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对所学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并加以归纳,整理,使之系统化,从而进一步掌握知识的规律性和内在联系,达到融会贯通。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平时对学生的辅导,考前只能进行答疑。

第二十条 进入停课考试阶段,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场合,暗示、透露考试内容或指定缩小复习范围,更不得编制考试复习参考题。对暗示复习范围或试题者,一经发现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泄露试题者,按《商丘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前必须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准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1、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未经注册者;

2、无论何种原因,该门课程缺课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3、一学期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及其以上者;

4、学生未按规定完成实验课者。

第二十二条 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院系领导审定,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六章 试卷的管理与归档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合格的试卷,坚决杜绝以任何方式泄题,一经发现,本门课程的考试视为无效,并按教学事故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院系应有专人对试卷严加保管,防止丢失或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四条 教学秘书要按教务处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将收齐的合格试卷交教务处复核,安排制卷。试卷印好分装后各院系按要求领回,实行专柜密封存放保管。

第二十五条 评定成绩后的试卷由学生所在院系妥善保存,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试卷由任课教师所在的教学单位妥善保存。所有试卷在学生毕业后一年内不得销毁。

第二十六条 实行试卷评阅审查制度。教务处将在下一学期开学初,组织相关人员对上学期期末考试试卷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要对每门课程试卷进行认真规范的装订,装订前务必点清试卷份数,装订封面要逐项填写完整、清楚。

第七章 考场管理与考风考纪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在期末考核前按规定时间将《考试日程安排表》,《监考人员安排表》(包括考核科目、时间、考场、监考人员等)报教务处审核。《考试日程安排表》由各院系在停课复习期间向学生公布。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调动。

第二十九条 认真落实《商丘师范学院监考、巡视人员职责》(附件2)和《商丘师范学院考试纪律》(附件3)。考场管理要科学合理,防止各种舞弊现象的发生。

1、学生要凭考试证(或学生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2、考场内应做到单人单桌,桌斗朝前,前后左右拉开距离,两考生之间间隔一人空间。

3、60人以下考场派2人监考;超过60人的考场至少派3人监考,其中第一位监考人员为本场主监考。

4、主监考应提前20分钟领取试卷,并就试卷的课程、年级、时间、考场、份数等内容进行认真核对,无误后签字领取。

5、监考人员应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组织学生入场,核查证件,对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甚至无理顶撞监考人员的学生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认真清理考场。

6、除考试必备用品外,学生不得带其它物品入场,需要草稿纸的考试,应统一发放草稿纸。

7、加强考试管理,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教师职责。及时制止任何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者及时记录,并按学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条 评卷时必须要依据预先拟好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得分点)进行。评定成绩要实事求是,不得随意变更原定分值,更不得出现人情分。

第三十一条 阅卷时应统一使用红笔,批改符号要统一,评阅人应在试卷阅卷人一栏签上姓名。

第三十二条 教考分离课程试卷的阅卷工作指定专人负责,阅卷人至少2人以上,采取流水作业形式评卷。

第三十三条 各院系在阅卷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安排以教研室为单位进行试卷评阅质量检查,院系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要进行复查,并将检查和复查结果在全院(系)通报。

第三十四条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可采用等级制记分,也可采用百分制计分。百分制和等级制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80分以上,不满90分为良好;70分以上,不满80分为中等;60以上,不满70分为及格;不满60分为不及格。

第三十五条 考核课程的成绩评定应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即占70%,平时成绩占30%。平时成绩的评定要以平时测验成绩为依据,且必须在考试前一周评定完毕,相应的支撑材料应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对特殊专业的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有关院系可以根据课程要求自行制定评定标准,但应当在开设该门课程时提出申请,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三十八条 记分册填写要认真规范,不及格的要用红笔填写,学生缺考、缓考要注明。学生成绩一式3份,由院系(部)教学秘书负责组织收齐,经教研室主任审查、院系(部)领导复核签名后,一份交教务处,一份随试卷装订,一份由院系(部)保存。

第三十九条 在做好成绩册登记的同时,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把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便学生查询。

第四十条 各院系需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将经检查合格的试卷按要求装订,以便查询、保管。考试试卷按照《商丘师范学院试卷管理规定》(附件4)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重修成绩以试卷考试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单备注栏注明“重修”字样,补考成绩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四十二条 试卷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若遇错评,则由评卷教师把错评试卷交院系领导审核,同时将错评情况书面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可更正。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若有疑问可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由院系教学秘书向院系领导及教务处汇报后,方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

第四十四条 期末考核成绩评定后,由院系统一向各班通报;学生也可通过教务处网站查询。

第九章 补考、缓考、重修和免修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除毕业学期外)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根据教务处统一安排由教务处或有关院系在下学期开学初两周内进行补考一次,成绩合格记入补考栏内;公共选修课、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安排补考,也不记入学生成绩表,学生可以再次选修。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1、因缺课或其他原因免去正常考试资格者;

2、考试中缺考、作弊者。

第四十七条 因病(事)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必须事先填写《商丘师范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向院系、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以缓考;经批准参加学校安排的其他教学活动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由院系统一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可参加下学期补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记入。各院系及教务处在审批学生缓考时,应从严掌握。

第四十八条 重修和免修按下列条款执行:

(一)课程重修对象

1、按学校规定准予补考且成绩不及格者;

2、因其他原因必须重修者。

(二)课程重修方式与时间安排

1、课程重修方式分编班上课、个别辅导两种。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达30人以上必须由课程所在院系编班给予集中上课,不满30人的由教务处与课程承担单位协商确定。

2、重修课程的编班上课或个别辅导时间均不得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双休日、晚自习等亦可作为重修课程上课时间。

3、重修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一个时间段。

(三)课程重修课时及考试要求

1、单独编班的课程重修不得低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1/2课时;个别辅导的课程重修不得低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1/3课时;若个别课程的课时有所调整,须经学校同意,课 时比例则按实际上课课时算。

2、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要在按时完成平时作业及相关实验后,才能参加考试。课程重修的学生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情况特殊需要单独命题考试的,须由院系(部)报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但不得降低要求,考试时间一般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内完成。

(四)课程重修的管理

1、各院系(部)具体负责课程重修的日常管理,在开学后三周内按课程统计好专业课重修学生名单(公共课由教务处与课程承担单位负责统计),与教务处协商确定学生的课程重修方式、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表。相关材料院系(部)、教务处分别留一份备案,教务处不定期地对院系(部)课程重修工作进行检查。

2、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要按规定参加听课(或辅导),考勤要求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院系(部)要做好课程重修的档案整理与保管工作,课程重修考试试卷、成绩册、作业批改记录表等要单独存档以备检查。

3、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必须填写《商丘师范学院课程重修申请表》一式两份,由院系(部)签署意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后方可参加课程重修;跨院系(部)的公共课程重修申请表一式三份,学生所在院系与开课院系(部)共同签署意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后方可参加课程重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程与其他校内相关文件发生矛盾时,以本规程为准。本规程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1.商丘师范学院关于改革考试管理实行教考分离的意见.doc

附件:2.商丘师范学院监考、巡视人员职责.doc

附件:3.商丘师范学院考场纪律.doc

附件:4.商丘师范学院试卷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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