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学习成绩是评定学习质量、实行奖惩和学籍变动的主要依据之一。为规范教学管理,完善学生成绩管理机制,制订本办法。
一、成绩记载
第一条 各门课程的学生成绩记分册,由教务处统一印制,其内容包括平时成绩、期终考核成绩、总评成绩。学生的学习成绩以总评成绩为准。
第二条 每学期选课工作结束后,由各院系(部)教学秘书根据学生选课结果在教务管理系统打印各科记分册,并发给各科任课教师。
第三条 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总评成绩均由任课教师记入记分册的相应栏内,凡有涂改之处,任课教师必须签字。总评成绩栏内不能有空格,如因缓考、缺考、考试舞弊等原因没有期终考试成绩而无法评定总成绩时,则应在期终考试成绩栏和总评成绩栏内分别填写“缓考”、“缺考”、“舞弊”等字样,以注明原因。
第四条 凡参加补考的学生,补考合格的,其成绩均按60分计入补考成绩栏内。缓考学生的成绩按实际得分记入该科成绩栏内。
第五条 各院系(部)对任课教师报送的记分册要严格审查。审查无误后签字盖章,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教务处。
第六条 成绩册一式三份,一份随试卷装订,一份报送教务处,一份由院系(部)存档备查。成绩册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二、成绩录入
第七条 各门课程的成绩均须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录入。
第八条 学生缓考的信息由教务处根据学生网上申请及教务处审核结果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考试舞弊学生的信息由教务处根据各教学单位报送的考场记录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生缺考信息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秘书统计后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该录入工作须在任课教师录入成绩之前完成。
第九条 任课教师凭本人工号及密码进入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本人所承担课程的学生成绩,不得由他人代替。若密码泄漏或由他人代替导致成绩更改的,对有关人员按《商丘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条 补考学生和缺、缓考学生的补考成绩由各院系(部)教学秘书负责成绩的录入。
第十一条 所有课程的成绩均须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录入完毕。
第十二条 在成绩录入过程中,发现无学生姓名或学生班级错误的,由各院系(部)教学秘书与教务处教务科联系办理。
三、成绩查询与信息更正
第十三条 学生凭自己的学号和密码登陆商丘师范学院教务管理系统网站查询自己的各科考核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如发现有课程成绩漏录,可通过所在院系进行核查,核实后由任课教师以及课程承担单位的院长(主任)签字确认,并由课程承担单位的教学秘书持成绩证明和该生考核试卷到教务处办理补录成绩手续。
第十五条 对确有错误需更正成绩的,必须有任课教师和课程承担单位院长(主任)签字确认,由课程承担单位教学秘书持成绩证明和该生考核试卷到教务处更正。
第十六条 到教务处查询成绩、补录成绩、更正成绩的,须提供学生本人的学号、班级、专业、年级等准确信息,并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进行。
四、成绩单打印
第十七条 教务处每周三下午集中办理成绩单打印,其他时间一般不予办理。
第十八条 凡申请打印成绩单的学生,须持所在院系的书面证明,并提供准确的学号、姓名方给予办理。
五、成绩保存与管理
第十九条 成绩一经录入,非有特殊原因按规定予以更正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学生成绩。否则,依照《商丘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成绩管理人员应严格成绩管理系统的密码管理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确保成绩管理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教务处将每位学生的成绩表打印,加盖成绩管理专用章后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每届学生的学籍管理全部结束后,该届学生的成绩册随学籍表一起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六、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